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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置作業:課堂辯論

為加強學生對活動的認識,並對議題有初步的了解,我們建議老師為參與活動的學生舉行一次課堂的辯論。以下為建議之辯論議題,及相關內容:

你同意政府應為市民參與高危活動後發生的意外承擔救援成本嗎?            工作紙下載:

 

資料1:消防總隊目邱少明救困山客墮斃 裁定死於意外(明報)

消防總隊目邱少明前年奉召到馬鞍山吊手岩附近,協助搜救一對行山情侶期間疑因墮坡殉職,死因裁判官今日(3日)裁定死者死於意外。

 

死因裁判官認為,兩名被困人士當日選擇的山澗並非一般行山路徑,該處非常陡峭,即使經驗豐富、有充足裝備的人士亦感困難,更遑論兩名經驗不足又沒有裝備的被困人士。

 

裁判官指行山是很好的活動,若準備不足,選擇困難的路線,將會對行山人士本身和拯救人士構成危險,本案正是好例子,但代價實在太大。裁判官指消防員在艱難情況下仍然不放棄,最終造成傷亡,對消防員表達敬意。

資料2:不顧安危的探險,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

 

在2011年,就曾有14名驢友謊報活動路線、違規穿越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,後來在四姑娘山失踪。為了搜救這批驢友,當地有關部門共派出1000人次參與救援,加上救援裝備、人員和馬匹的一系列費用,救援成本高達11萬元,而其中絕大部分費用由政府買單;2015年,為搜救17名私自進入廣西長灘河自然保護區的驢友,當地組織上百名搜救人員,直接經濟支出10多萬元,歷時51小時,才將他們救出;2016年5月,一名男子獨闖四川黑竹溝後失聯,景區投入大量人力、物力組織搜救,耗費超過6萬元……而在不少的拯救行動中,更出現多宗救援隊成員傷亡的情況。

資料3:《探險家們的寫生簿》書評: 穿越時空閃現的光芒

 

一八五六年,印度數學家確認前稱為「第十五峰」的聖母峰是地球最高點;一八五七年,第一個登山組織「山岳俱樂部」在倫敦成立,登山運動進入黃金年代,阿爾卑斯山脈的高峰陸續有人類的足跡踏上,登頂世界最高點已從不可能化為可能;進入二十世紀,探索北極與南極的遠征隊伍相繼出現,一九一一年底,挪威探險家羅爾德・阿蒙森成功抵達南極點,將國旗插上極地高原,並在一九二六年駕駛飛船橫越北極;一九五三年,紐西蘭登山家艾德・希拉里與雪巴丹增・諾蓋成功站上世界最高點;一九六九,阿姆斯壯登陸月球表面,實現法國科幻小說家儒勒・凡爾納在一百年前的想像。這是大航海時代結束兩世紀後,人類探險史最璀璨的一頁。

 

探險是求知慾的行動展現。撇開動機狹隘的國家主義或個人英雄主義不談,探險家不一定追求卓越或是擁有完美品德,但必定有強烈的好奇心、意志力和卓越的洞察力,為大眾開拓視野的疆界,挑戰想像的極限,刺激、驅動裹足不前的人類去探索更多可能與不可能。

你同意政府應為市民參與高危活動後發生的意外承擔救援成本嗎?

參考論點

同意

  1. 政府的功能之一包括向市民提供拯救行動:

    • 政府有權力向市民徵收稅項,便有義務履行救急扶危的責任。市民呼求緊急救援是其所享有的合法權利;

    • 市民所支付的稅項已經包括救援行動的成本;

    • 政府擁有調配具備專業拯救能力的專業團隊,而團隊是受薪工作的。

  2. 在參與者的行為完全合法時,政府難以定義「高危活動」:

    • 單純參與高危活動例如行山(即使偏離主要路徑)並不犯法,而出現意外亦非參與者所能預計,故政府應承擔相關救援成本;

  3. 救援成本難以定價:

    • 不同的意外有不同的救援方法,不同的救援方法有不同的救援成本,政府難以對救援行動作出適當的定價;

  4. 救援行動應以效率為先,若政府不承擔相關開支,而採取收費模式,有可能造成衍生成本:

    • 遇險者或因為考慮救援成本而延誤最佳的救援時機,讓情況惡化;

    • 救援隊伍可能採取更昂貴的救援方式,而到最有效的救援方式。

  5. 政府不承擔救援開支或會引起不公平情況:

    • 能夠支付救援行動的富裕人士或會視救援任務為一般收費服務,濫用社會資源,造成更大的浪費;

    • 最極端的情況下,求救者無力支付救援開支而失去被拯救的機會。而救援行動亦因為收費性質而更偏坦富裕人士,對一般市民不公平。

  6. 參與高危活動的人士並不希望意外的發生:

    • 而意外是參與者意料之外的特殊情況,並不意味他們希望意外發生,更不能假設他們想浪費社會資源;

    • 意外往往非活動參與者控制之內,例如山泥傾瀉、雪崩等,這些自然災害造成的緊急狀況非遇險者意料之內的事,讓他們為救援付款並不合理。

不同意

  1. 參與高危活動的市民應意識到活動的潛在風險和代價,讓社會共同承擔相關風險和代價並不合理:

    • 社會資源有限,參與高危活動並非市民生活的必須選項,社會不應為些犧牲珍貴資源。

  2. 向求救人士收取費用能增加他們參與高危活動的成本,有助減低他們參與該活動的意欲,長遠有助降低意外的發生:

    • 不參與高危活動,意外出現的機率自然會下降,投放在救援服務的公共資源便能夠更有效地運用。

  3. ​部份高危活動不應納入社會保障範圍之內:

    • 中外各國有不少地區列明,進入者將不獲救援,或列明出現意外之時,救援費用應由求救者自行負擔;​

    • 獲得社會保障的前提是社會有能力保障,但部份高危活動的救援行動往往超出一般救援隊伍所能承擔的,參與者應清楚相關的風險。

  4. 參與高危活動的人是「同意」及「知道」他們正進行高風險的活動,意味他們發生意外的可能性很高:​

    • 部份探險者在進行活動時便清楚他們很有可能會發生致命的意外,故此他們在開始進行相關活動前,應小心評估最終後果;​

    • 若他們考慮後果後仍決定實行,則他們應自行承擔相關結果。

    • 社會沒有義務分擔他們自私的舉動造成的結果,故他們應自費相關的救援開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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